昆明理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1-10-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学校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落实经济责任制,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部门、后勤集团、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等单位负有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的审计或做出的审计评价。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审计实施时间可分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限原则上以干部管理部门确定的届期年限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它年限。为加强经济活动监管,对学校各二级财务核算单位、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审计以及打击报复。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管理机构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经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及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纪检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

经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经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经责审计联席会议是学校经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方式,其主要职责是:讨论、确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监督检查、交流通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文件、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查有无违法、违规、违纪与违反制度的情况;

2.单位内部各项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查是否建立、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3.本单位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和效益性情况,查有无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和不按计划执行的情况;

4.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查有无违规收费,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有无隐瞒、截留、私设“小金库”情况;

5.各项支出及分配发放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情况,查有无超标准、超范围支出、虚列支出、滥发钱物、不公开透明和不合规等问题;

6.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查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7.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查购置审批程序是否按学校规定执行,有无重复购置、闲置浪费、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8.经济决策与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合同签订与执行效果情况,查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无重大失误与损失情况;

9.本单位各类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情况,查成本费用、利润分配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债权债务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等问题;

10.本单位经济任务及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查规定的经济任务与目标是否及时足额地完成与上缴;

11.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有无违规违纪和不廉洁等问题;

12.对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还应包括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与办理财务移交手续的情况。

13.学校领导和委托单位需要审计的其它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由校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委托及成立审计组:

1.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应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由组织部、纪检监察室、人事处等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个年度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并提交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组织部下达审计委托书,审计处安排审计。

2.学校各二级财务核算单位、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等单位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审计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下达审计委托书,审计处安排审计。

3.对领导干部的届中、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和委托应在当年十二月前提出,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列入审计处下一个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特殊情况下,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和委托,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拟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满或离任前三个月下达审计委托书,由审计处安排审计。

4.对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学校审计处组织校内审计人员审计。其中,对学校各二级财务核算单位、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报经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按照《昆明理工大学审计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委托审计费用原则上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承担。

5.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并实施审计,成员至少有三人。

第十四条 审计处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和自查述职报告提纲(见附件一)。遇有特殊情况,经经责领导小组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加强审计沟通,审计实施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见面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审计实施期间,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同志的意见。审计处实施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和自查述职报告提纲发出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按审计规定时限向审计组提供任期内有关资料(见附件二),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处按照审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理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重大事项的审计处理,应提交学校经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报送经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有关分管副校长,提交委托审计的委托部门,同时抄送经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经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经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审计评价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1.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2.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3.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审计整改。对审计情况须在被审单位职工大会上通报,必要时可以邀请审计组参加。

审计报告发出三个月后,审计处应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整改、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结果向学校经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对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审计处应在学校每年召开的纪监审工作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有存在违反国家法纪和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据法规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以及拒绝、严重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审计处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审计发现应当由其他单位处理的问题,由审计处按有关规定移交学校其他单位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有关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干部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领导干部职务考核、任免和奖惩工作中,充分使用审计结果,并向经责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学校须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昆明理工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昆明理工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1.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提纲

2.经济责任审计所需材料

中共昆明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1年6月17日

主题词:审计工作 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 规定

中共昆明理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6月17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1: 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提纲

一、基本情况

1、本单位的基本职能、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及人员构成情况;

2、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3、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自己负有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项目及内容。

二、审计期间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业绩及获奖情况等。

三、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一)会计责任方面

审计期间是否能够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经费使用是否能够按照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预算执行情况:经费年度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预算或未完成预算的情况,如超预算或未完成预算要说明原因。

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如何,是否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合理有效地安排、审核各项支出,支出中有无违反规定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结算资金是否真实、合规,账目是否清楚。

收费及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情况,收费管理是否执行学校规定,为学校代办的各项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是否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使用不合法收据等问题,各项目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交学校,有无拖欠、截留、隐瞒收入以及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责任方面

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是否设专人管理,是否安全、完整,是否有丢失、挪用、损坏、擅自处置等情况,购置、外单位捐赠的财物,是否按照规定验收建账,是否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审计期间的资产情况(期初数、期间增减数、期末数)。

(三)工作目标及经济责任目标完成责任方面

工作目标及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年度学校预算收入的完成情况(未完成要注明原因)。为学校积极筹措资金、开拓来源渠道所作的工作及业绩。

(四)重大经济决策责任方面

大宗物资采购是否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照学校规定进行招标,认真执行政府采购。

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手续是否完备,工程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审。

经济决策与对内对外投资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审批、合同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执行效果如何,是否有重大失误与损失;本部门经办的合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遗留的经济纠纷等问题;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执行责任方面

为确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产的安全、完整和各项经费数据的正确可靠,是否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了本部门财产的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是否形成单位内部因分工不同的相互制约机制,有哪些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

(六)处务、院务会议公开、透明责任方面

本单位财经管理政策及收支使用(包括分配标准、比例)等能否做到公开、透明。

(七)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洁自律责任方面。

审计期间是否遵守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本人和单位有无违纪违规问题;是否能够认真执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礼品登记上交制度等;是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尚待解决、改进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2: 经济责任审计所需资料

1.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2.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3.任职期间,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类目标责任书、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经济合同、检查考核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4.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章程、营业执照、各项收入分成管理办法、专项基金批准文件以及内部资产管理的内控制度等。

5.重大工作成绩、奖励或重大经济损失、处分的有关文件或说明材料。

6.任职前后办理财务交接及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财务资料和手续。

7.本单位未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经费的所有财务资料。

8.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要求提供或被审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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