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建设资金的使用风险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云南省审计厅、云南省教育厅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审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在发改委等部门正式批复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后,学校授权审计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对学校建设工程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建设程序、建设管理、建设成本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由中标中介审计机构按合同约定及实施方案,组成审计项目组负责实施;审计处负责督促中标中介审计机构履行合同,并及时协调、解决全过程审计出现的问题;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全过程审计涉及的部门、单位和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四条 纪检监察室职责:
(一) 对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建设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 对审计处及审计项目组的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 对审计项目组的建设程序、建设管理类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五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相关中介审计机构的业务委托管理工作,对审计项目组的成果文件进行审查复核;
(二)审核审计项目组提交的审计实施方案,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对审计项目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查和确认;
(五)审核中介审计机构报送的审计费;
(六)对审计项目组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学校呈贡校区建设指挥部、基建处等学校授权行使工程管理的部门,下同)的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全过程审计工作;
(二)及时向审计处提供相关工程资料;
(三)督促施工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审计程序和落实审计意见;
(四)通知审计处参加各种工程相关会议及验收;
(五)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基建财务预算,按照批复的概算和计划使用建设资金;
(二)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按国家和学校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相关中介机构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 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全过程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组应该及时了解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按时提交各阶段经济事项的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确保工作质量,并接受纪检监察室及审计处的监督、考核和评价;
(四)认真做好与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五)全过程审计工作完成后,向学校移交跟踪审计资料。
第三章 全过程审计主要内容
第九条 设计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审计;
(二)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的审查;
(三)参与设计方案的会审;
(四)设计概算的审计。
第十条 交易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文件的审查;
(二)监理、施工招标文件的审计;
(三)工程量清单的审计;
(四)招标控制价的审计;
(五)监理、施工投标文件的审查;
(六)监理、施工合同的审计;
(七)审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预付款的审计;
(二)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四)工程变更的审计;
(五)工程签证及新增综合单价的审计;
(六)索赔费用的审计。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竣工决算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的审计;
(三)建设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的审计;
(四)项目建设成本的审计;
(五)建设项目其他事项的审计。
第四章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程序
第十四条 设计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将签署意见的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勘察设计合同送交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在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二)审计项目组与设计单位、概算部门沟通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在审计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初设审批前);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概算增减变动需调整的,上报学校审定并按程序报建。
第十五条 交易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含工程量清单、拦标价)
1、工程管理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审计处按照“一编一审”的原则,委托与学校有合作的一家中介审计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同时负责全过程审计的审计项目组也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并对编好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进行审核;
2、审计项目组在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将审定后的招标文件报省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二)评标报告建议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在评标结束后,应及时将评标报告建议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提供给审计处,审计处及时移交审计项目组;
2、审计项目组在时限内向学校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要求中标人在合同谈判前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修改。
(三)监理、施工合同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将草拟的监理 、施工合同在时限内向审计处、纪检监察室提供;
2、审计项目组在时限内向学校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草拟的监理、施工合同进行完善后,签订正式合同;
4、在整个招投标及合同谈判、签署过程中,纪检监察室、工程管理部门自始至终参与,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六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预付款审计
1、工程合同签定后,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提交工程预付款的支付申请;
2、监理公司审核,在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后送交工程管理部门;
3、经工程管理部门认可后送交审计项目组;
4、审计项目组在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5、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二)工程进度款审计
1、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支付申请;
2、监理公司审核,在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后送交工程管理部门;
3、经工程管理部门认可后送交审计项目组;
4、审计项目组在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5、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和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审计项目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3、审计项目组经市场考察和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妥善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五)工程变更审计
1、提出工程变更要求,需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相关资料,报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交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公司进行变更影响分析;
2、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提出变更影响造价意见后送交审计处;
3、审计项目组对变更事项影响造价进行审计,在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工程变更造价影响报学校审定,根据学校审定意见,签发正式变更通知,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变更具体要求按相关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六)工程签证及新增综合单价的审计
1、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签证及单价变更资料报监理公司审核,监理公司在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后送交工程管理部门;
2、经工程管理部门认可后,组织监理、审计项目组等四方共同现场核实后送交审计项目组;
3、审计项目组在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签证及单价进行认定,作为结算依据。
(七)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时限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资料;
2、监理公司对提交的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在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后送交工程管理部门;
3、经工程管理部门认可后送交审计项目组;
4、审计项目组在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5、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时限内,向审计项目组提供;
(二)审计项目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在时限内出具审计报告,结算争议问题须及时研究处理;
(三)审计处对审计项目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审计报告经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审计项目组签字盖章后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 竣工决算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学校财务部门将相关财务凭证和财务报表提交中介机构编制财务决算,将财务决算初稿提交审计项目组复核;
(二)审计项目组在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三)中介机构按审计咨询意见修改后出具正式的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 在全过程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咨询意见,经学校审计处或纪检监察室同意后,发给工程建设相关各方。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组应该保证其审计工作及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及审计处的监督,出现失误,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组、审计处、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上级机关的审计和检查,及时、完整地提供审计资料,并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有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3月1日以后招标的建设项目。2014年3月1日以前招标的呈贡校区建设项目
仍然执行《昆明理工大学新校区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字〔2007〕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