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校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审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期间,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和经学校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项目部”)对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造价、工程管理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全过程审计在学校呈贡校区建设纪检、监察、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监察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审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审计项目部承担。
第二章 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四条 监审办职责:
(一)认真做好对审计项目部的审查和委托工作;
(二)审核审计项目部提交的审计实施方案,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对审计项目部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五)对审计项目部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学校呈贡校区建设指挥部、省城投呈贡高校建设指挥部):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全过程审计工作;
(二)及时向监审办提供相关资料;
(三)督促施工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审计程序和落实审计意见;
(四)通知监审办参加各种工程验收及相关会议;
(五)协同监审办及时解决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审计项目部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全过程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部应该及时了解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按时提交各阶段经济事项的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确保工作质量,并接受监审办的监督和评审;
(四)认真做好与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五)全过程审计工作完成后,向学校移交跟踪审计资料。
第三章 全过程审计主要内容
第七条 设计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设计招投标文件、设计合同;
(二)参与设计方案的会审;
(三)审计设计概算。
第八条 招投标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
(二)工程量清单的审计;
(三)拦标价的审计;
(四)投标文件的审计;
(五)审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的审计,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分包合同;
(二)隐蔽工程的审计;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四)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五)工程变更的审计;
(六)工程签证及综合单价的审计;
(七)索赔费用的审计。
第十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
符;
(三)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
第四章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程序
第十一条 设计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将签署意见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送交审计项目部,审计项目部在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二)审计项目部审计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在审计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概算增减变动需调整的,上报学校审定。
第十二条 招投标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含工程量清单、拦标价)
1、工程管理部门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拦标价在招标前时限内向监审办提供;
2、审计项目部在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将审定后的招标文件报省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二)投标文件的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将投标文件在开标后时限内向监审办提供;
2、审计项目部在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要求中标人在合同谈判前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修改;
4、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工程管理部门、监审办自始至终参与,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将草拟的施工合同在时限内向监审办提供;
2、审计项目部在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草拟的施工合同进行完善后,签订正式合同。
(二)隐蔽工程审计
1、隐蔽工程应在封闭前时限内通知监审办;
2、审计项目部查看后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和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项目部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审计项目部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3、审计项目部经市场考察和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妥善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1、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支付申请;
2、监理公司审核,在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后送交工程管理部门;
3、经工程管理部门认可后送交审计项目部;
4、审计项目部在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5、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工程变更审计
1、提出工程变更要求,需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相关资料,报经学校总工办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交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公司进行变更影响分析;
2、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提出变更影响造价意见后送交监审办;
3、审计项目部对变更事项影响造价进行审计,在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工程变更造价影响报学校审定,根据学校审定意见,签发正式变更通知,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变更具体按相关办法执行。
(六)工程签证及综合单价的审计
1、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签证及单价变更资料报监理公司审核,监理公司在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后送交工程管理部门;
2、经工程管理部门认可后送交审计项目部;
3、审计项目部在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签证及单价进行认定,作为结算依据。
(七)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时限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资料;
2、监理公司对提交的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在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后送交工程管理部门;
3、经工程管理部门认可后送交审计项目部;
4、审计项目部在时限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5、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时限内,向审计项目部提供;
(二)审计项目部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在时限内出具审计报告;
(三)监审办对审计项目部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审计报告经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审计项目部签字盖章后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在全过程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部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咨询意见,经学校监审办同意后,发给工程建设相关各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具体实施按《昆明理工大学呈贡校区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