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关于严格招标评标和加强合同管理、质量监控、造价控制的有关规定,促进我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实施的有关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工程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与质量,控制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教审【1997】2号《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财【2000】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属我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修缮等),不论资金来源、金额大小,均属于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对象。国家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合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工程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竣工结算前,对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投资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处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
当审计处审计力量不足时,由审计处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委托社会审计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成本。
第五条审计处依据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定额标准、计费办法及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科学严谨地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基建、修缮工作的管理办法,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及时提供项目的完整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六条开工前的审计内容
1、新建工程、大型修缮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落实。
2、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计划相符,有无扩大规模、突破投资的现象。
3、工程招标、发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工程数量、质量,工期,合同金额、款项拨付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合规、全面。
第七条施工中的审计内容
1、 审查有无擅自变更项目、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情况。
2、 工程项目实施管理部门的项目管理工作是否规范。
3、 审查工程款拨付是否按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八条竣工后的审计内容
1、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工程结算是否真实、准确、合规。结算编制依据,相关资料、签证手续是否充分、齐全、完备。
3、竣工结算审计的要点是工程量、价格、费用的计算。
4、竣工结算审计的重点是变更、签证、费用调整部分。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九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应将立项批文等工程项目资料送审计处进行开工审计。
第十条审计处参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议标工作,对招、评标过程的合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前,工程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应将合同初稿送审计处审查,以便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项目实施管理部门按学校规定对工程项目的结算进行初审后,再报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对因故需扩大建设规模或因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较多而导致投资增加幅度较大的工程项目,送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不予审计,由送审单位补全资料后再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根据需要,到项目现场进行抽查、复核。对审计中有异议的事项,应及时同工程项目实施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交换意见,查找原因,弄清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终了,审计处征求送审单位和被送审单位意见后,出具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基建、修缮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凭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决)算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中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审计处将建议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奉公,自觉维护学校利益。严禁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工程结算审计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1、项目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
2、施工图、竣工图各一套,图纸会审纪要。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变更通知、现场签证。
5、工程监理报告、竣工验收证书。
6、主要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订货合同及发票,材料价差计算表。
7、工程量计算书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签证资料。
8、甲方初审后的工程结算书。
9、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